欢迎光临~霍克(HAWKER)蓄电池_霍克锂电池网站
服务热线
全国客服热线:

18500498885

新闻中心

霍克锂电池重金属污染防治综治方案

一、作业目标

全面排查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危险,摸清重金属污染状况,树立监管台帐,确认要点防控区域(流域)、职业、企业和高危险人群;强化环境执法,依法查处重金属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树立健全重金属防治体系和污染事故应急体系,保障环境安全。

二、作业要点

根据我市实情,确认要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要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会集的地区,要点防控的职业是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电镀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质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要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损害危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特别是会集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危险的全面查看,摸清重金属污染状况,树立监管台帐,确认我市要点防控区域(流域)和要点防控企业名单。为了确保环境安全,各县(市、区)政府有必要与辖区内的一切重金属要点防控企业签定环境安全责任状。

1.对查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管理设备不能稳定合格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企业依法施行关闭,坚决取缔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活动。

2.树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巡查准则,加强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监控,严防超支排放。将整治重金属违法排污企业作为全市环保专项举动的要点,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维护社会公平。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批阅和“三一起”检验准则,提高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项目的准入门槛,对排查发现的未经环评批阅且损害群众健康的已建成项目,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拆除。

(三)严禁在重金属排放企业1公里范围内新建居民点,在此范围内现有的居民点应按规定要求地方政府施行搬家;地方政府对此有许诺的,有必要按许诺予以兑现。

(四)进一步标准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催促企业树立特征污染物发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准则,定时陈述监测成果,并向社会发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状况。催促企业提高污染管理水平,标准质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树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催促要点防控企业展开清洁出产审阅。对不施行清洁出产审阅或者虽经审阅但不如实陈述审阅成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要依照《市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业施行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安排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损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负责人施行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批阅、检验、出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时刻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5月15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拟定辖区内详细施行方案,进行发动布置,并于4月25日前将施行方案及联系人报市专项举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会集整治阶段(5月16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安排相关部分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危险进行全面查看,摸清重金属污染状况,树立监管台帐,确认要点防控区域(流域)、职业、企业和高危险人群。对查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处,对污染管理设备不能稳定合格或超总量排污的重金属污染企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

(三)监察阶段(10月1日—11月15日)

市环保局将对辖区内整治举动的展开状况进行监察,确保对违法排污企业处分到位、整改到位,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环保厅也将会适时对我市的整治举动展开状况进行监察。

(四)总结阶段(11月15日—12月5日)

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作业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作业总结报市专项举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五、详细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布置。各地政府有必要对辖区内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作业负责,要精心安排,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拟定辖区专项整治举动方案,并安排施行。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处理整治举动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各部分要依照各自责任,加强协调合作,树立部分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势。环保部分负责拟定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整治方案,严把环保批阅关,落实对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测、监控和考核,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分力度;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建设、工商、安监、供电等部分应分别依照各自承当的责任(详见《市环保专项举动部分责任一览表》)积极合作环保部分做好专项整治举动作业。

(三)严格监察,落实进展。我市将加强对各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整治举动的盯梢监察,要求各县(市、区)每月及时陈述专项整治作业进展状况。